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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家庭财产保险纠纷案
2008-09-20 16:22:43 来源:
一、案情介绍
2000年春耕时节,黑龙江省五常市冲河镇丰源村五屯农民杜国生为购买生产资料,到当地信用社贷款,应其要求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五常支公司签订了农村家庭综合定额保险合同,保险金额为3万元,其中包括房屋2.18万元,家庭财产8000元,柴草垛200元。保险时间为一年,杜国生交了90元的保险费。
二、案例分析
《农村家庭综合定额保险条款》规定保险责任为:由于火灾、爆炸、雷电、暴风、洪水、龙卷风、雪灾、雹灾、寒流、泥石流、室外运行物体坠落或其他固定物体倒塌造成的房屋、家庭财产和家用生产资料的损失。
显然,是否暴风导致房屋倒塌成为双方争执的焦点。2000年的
五常市人民法院一审认定,杜国生不能提供可靠的科学依据,诉讼请求根据不足,不予支持。
杜国生不服,上诉至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二审法院判令保险公司赔偿损失2.9万元,并承担一、二审案件受理费。
杜的代理律师认为,举证责任应在保险公司。《农村家庭综合保险条款》明确规定,被申请人申请赔偿时,只须向保险公司提供保险单、损失清单及公安部门或乡(镇)政府证明即可。 此案中,如果保险公司认为杜的房屋倒塌不属于保险责任,应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二审法院在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后认为,原审判决与举证责任的归责原则相悖,本院应予以纠正。关于倒塌房屋的赔偿数额问题,经综合考虑,认定该房屋价值为5000元,扣除残值800元,实际应赔4200元。法院认为,上诉人按保险金额赔偿的请求与合同规定不符,于法无据,不予支持。按照《农村家庭综合保险条款》规定,赔偿的方式为保险房屋损失按其投保金额和损失程度的比例进行赔付,当保险金额高于实际价值时. 按实际损失赔付,家庭财产损失按实际损失赔付,但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但是杜国生仍坚持认为,既然保险公司按房屋2.18万元的价值收取保费,出险后就应该按保险金额赔付,因此他决定继续申诉。
而在法定的期限内,保险公司也未能支付杜国生的赔偿金。
三、结论
本案二审法院认可了风险事故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但对于倒塌房屋原有价值的认定,则与承保价值相去甚远。
在保险业,超额投保并不鲜见,理赔时纠纷也不少。像杜国生与保险公司的官司,典型地暴露出当前《保险法》的一大缺陷,即仅仅单方面规定不许投保人超额投保,却没对保险公司超额承保规定制裁措施。
一个巴掌拍不响。签下合同,就应该由投保方、保险方风险共担。如果保险公司明知保险金额超过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而予以承保,也应适用于民法通则的公平原则。反之,光让想投机的投保方接受惩罚,而同样投机的保险公司却只能获利而毫发无损,就不足以阻止这种违法行为的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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